随着全球循环经济的发展,再生钢材因其环保性和经济性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日本作为再生资源利用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再生旧钢材(需符合中国“再生钢铁原料”标准)出口到中国市场的需求持续增长。本文将系统介绍日本再生旧钢材出口至广州的进口清关全流程及关键注意事项。
明确货物属性与归类
根据中国《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再生旧钢材需满足“非固体废物”认定,即必须为未混入危险废物、可直接入炉使用的洁净原料。
确定HS编码:通常归入72.04(钢铁废碎料)项下,具体需根据成分、形态等确认。
进口资质要求
进口企业需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部分再生钢材可能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前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申请。
中日双边文件准备
原产地证明(适用RCEP可享关税优惠)
质量检测报告(符合中国标准)
装箱单、商业发票、贸易合同
日本官方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放射性检测合格证明
日本出口方需提供:
报关申报
提单(B/L)或海运单
原产地证(如适用RCEP优惠税率)
品质证书(重点标注成分、用途、环保指标)
保险单、运费发票(用于完税价格核定)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提交电子申报,需上传以下文件:
海关审价与归类
海关可能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建议保留完整的贸易凭证(如付汇记录、日本市场行情证明)。
归类争议风险:需提前与报关行确认HS编码,避免因归类错误导致延误。
法定检验流程
放射性检测(确保符合GB 16487.6-2017标准)
夹杂物抽检(杂质比例≤1%)
成分化验(确认未混入有害元素)
海关对进口再生钢材实施“先放后检”模式,但需进行:
环保合规要点
如货物被判定为“固体废物”,将面临退运风险。企业需确保日方提供的《品质证书》明确标注“符合中国再生钢铁原料标准”。
税费计算
关税税率:普通税率为2%(RCEP协定税率可能更低,需核对原产地规则)。
增值税率:13%(按CIF价+关税为基数计算)。
通关放行
完成缴税后,海关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提货时需核对集装箱封志是否完整,并配合海关可能的查验。
物流与仓储
建议选择广州南沙港或黄埔港等具备大宗散货处理能力的口岸,提前预订保税仓储。
合规管理
保存完整贸易单据至少3年,应对海关后续稽查。
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留存每批次日方检测报告。
单证不符
案例:日本检测报告未加盖国际通认的实验室印章。
对策:提前要求日方提供CNAS或ILAC认证机构的检测文件。
海关查验耗时
建议:申报时注明“再生钢铁原料”,主动提交合规声明,可加快查验流程。
RCEP原产地规则应用
关键点:需确认再生钢材的加工工序是否符合“区域价值成分≥40%”要求。
进口日本再生旧钢材至广州的清关流程涉及多环节合规把控,企业需重点关注货物属性认定、环保标准及单证合规性。建议与专业报关行、检验机构合作,同时利用RCEP等自贸协定降低关税成本。通过精细化操作,可高效完成清关并规避潜在风险。
注:以上流程基于2023年中国海关政策,实际操作中需以最新法规和现场海关要求为准。建议企业提前与广州当地海关(如南沙海关)进行预沟通。